问答详情

某人于2016年初从我这借走1000元,口头承诺一周后偿还。但在期限内尚未偿还(直至今天仍未偿还)。约定时双方达成约定为无息借款。在超出期限后是否可以索要利息? 从他第一次从我这借贷到现在,总计金额已超过3000元,均未归还。并且于最近几个月内,我失去了与这个人的联系。是否能以遭到诈骗为理由报警 ?

债务追讨 2023-12-24 00:2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借钱不给的,当事人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要求对方及时偿还借款,对方拒不偿还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对于逾期偿还的欠款应当根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支付一定的逾期利息。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酒泉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