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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交强险如何处理

保险赔偿 2023-12-25 20: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保险公司对报废车怎么处理
    1、保险公司对报废车处理方法如下:
    (1)报废汽车拥有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
    (3)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2、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车辆报废的流程是什么
    1、机动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2、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
    3、车主持有《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4、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
    5、车主办理报废登记。

  • 报废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是可以退的,保险公司要减去实际投保天数的保费和手续费后退款。带好报废证明,保单去投保保险公司申请退保即可。
    拓展资料
    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报废车可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报废:
    一、机动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填写法律依据:《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然后到牌证管理岗等候通知收费,收车牌。
    二、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三、车主持有《汽车报废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四、回收企业经查验《汽车报废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
    五、车主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车辆报废手续证件
    去办理车辆报废,必须持有: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牌照(灭失的除外);
    5.单位车辆在《机动车注销登记申请表》和《报废汽车证明》上加盖公章(与行驶证户名一致),个人车辆车主人签字。
    除了以上5类证件外,车辆属以下情况者,还应该按要求提交相应手续证件。
    6.属于报废解体的,还应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属于监销车辆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7.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机动车灭失证明原件;
    8.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机动车制造厂或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原件;
    9.属于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原件;
    10.属于机动车登记被撤销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原件;
    11.属于非法拼(组)装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应当提交机动车被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
    12.属于机动车异地解体的,应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1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原件。

  • 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车辆报废的,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超出部分由责任人自己承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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