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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怎样补办房产证明

土地纠纷 2023-12-26 15: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要补办农村宅基地房产证的,需要向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原登记机构出具的已领证说明原件(登记部门可以确认申请人已领取证书的除外);
    (4)已设定他项权利或预告登记的,应出具权利人提供同意办理遗失登记的书面证明原件;
    (5)刊登《证书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6)登记部门提供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申请人确认)。
    2、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 农村补办房产证需要宅基地使用权人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张贴公告征求异议,公告10日无异议的规划建设管理站进行实地测量,持身份证、户口簿、声明报纸、村委证明到房屋档案馆填写补证申请及保证书,由档案馆开具权属查询证明,到房管局申请办理补证、等待出证。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 农村补办房产证需要宅基地使用权人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张贴公告征求异议,公告10日无异议的规划建设管理站进行实地测量,持身份证、户口簿、声明报纸、村委证明到房屋档案馆填写补证申请及保证书,由档案馆开具权属查询证明,到房管局申请办理补证、等待出证。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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