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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交付的后果一般有什么

其他 2023-12-26 16: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仓储合同中仓单交付后会有如下法律后果:
    1、仓储物的损毁、灭失风险承担随仓单而移转;
    2、仓单交付后,该仓单仅具有相应的物权效力。例如,仓单具有物权的排他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第九百一十一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 仓储合同中,仓单交付后会有下列法律后果,即存货人获得提取仓储物的凭证;获得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可以凭借仓单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以及仓储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第九百一十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第九百一十一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七条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仓储合同中,仓单交付后会有下列法律后果,即存货人获得提取仓储物的凭证;获得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可以凭借仓单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以及仓储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
    《民法典》第九百零八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零八条
    《民法典》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第九百一十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第九百一十一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七条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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