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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六十年代老辈开荒土地,后被村集体收回办养殖场数年后倒闭,退回村民组由村民组分到户耕种数年。后又被村集体收回退耕还林,至今约五十年未归还村民组。现今土地争用,请问本村民组能得到,征用补偿吗?

征地补偿 2023-12-26 16: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村里集体土地被征用后的补偿款的分配方式如下:
    1、以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小组组织分配;
    2、以村民委员会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 一、开垦荒地村集体收回有补偿吗
    1、开垦荒地村集体收回有补偿。因为实际上开垦荒地原则上还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土地,所以土地的补偿费用应当是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具体的分配的话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二、开垦荒地的情形是什么
    开垦荒地的情形如下:
    1、未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含同,私自对该集体土地进行开垦的。村民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未签订承包合同,私自开垦利用集体土地的,其实没有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后,对该集体土地进行开垦的。
    在四荒地承包完成初步治理之后,将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确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四荒使用权。
  • 有补偿。《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
    (十一)农民集体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凡连续使用已满20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20年,或者虽满20年但在20年期满之前原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异议要求归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法律依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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