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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协议独立性的适用

劳动仲裁 2023-12-27 14: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又称为独立性或者是自治性。虽然仲裁的条款是主合同中的一个条款,但是该条款和它所依据的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主合同如果无效、效力未定或者没有订立,不会直接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的独立性涉及到了,对仲裁协议和主合同的关系一系列的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 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合同未生效仲裁条款一般是有效的。
    《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法律依据:《仲裁法》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协议是独立存在的,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法律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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