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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你好,我目前的情况是劳务公司派遣我到一家公司打工。签了一份协议,内容大概是工作职责和时薪等,没有加班费用和社保相关内容。时薪为14+5,就是做不完90天以14结算,做满90天一次性补那5元的差价。  期间发了几次工资,但工资里平常加班和周末加班都是以14元结算的,而且工厂里领导报上去的岗位补贴和技能补贴中介也没有给我,它只是自己编辑了一个工资条,写了单价和工时等简单内容。这种情况我是否有权利要求其支付我足额的加班费用和该有的补贴?还有就是这个加班费用该以承诺的时薪19计算,还是以当地的工资标准计算?

讨薪 2023-12-31 12: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
    1.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
    2.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法律分析:工资一般是会发放的,建议及时与对方沟通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法律分析: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公司应当支付劳动报酬。所以虽然工作时间只有三天,但是公司也是要支付劳动报酬的。如果公司不支付,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和投诉等,或申请劳动仲裁。
    但前提是劳动者要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履行了劳动义务,方可申请劳动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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