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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讼费用是什么,分几种

其他 2023-12-31 18: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法院的诉讼费怎么算
    1、法院的诉讼费如下:
    (1)无财产争议案件,财产纠纷每件50元,婚姻纠纷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劳动纠纷每件交纳10元;
    (2)非财产案件,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
    0.5%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2、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哪些案件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 法律分析:诉讼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三种。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民事案件时,起诉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缴纳一定的费用,这就是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可分为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计算具体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进行计算。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 法院的诉讼费如下:
    1、无财产争议案件,财产纠纷每件50元,婚姻纠纷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劳动纠纷每件交纳10元;
    2、非财产案件,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
    0.5%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哪些案件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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