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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宅基地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财产分割 2024-01-01 05: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宅基地使用权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度产,需要区分情况。如下:
    1、若当初以家庭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且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是夫妻两个人的,那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若当初是以政府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且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是一个人的,那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宅基地权属应以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为准属。
    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是什么:
    1、夫妻双方在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是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的。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约定。
    而且如果夫妻双方认为协议不妥,只要双方都同意,也可以对已经约定的财产重新约定,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2、约定形式具有多样性。双方可以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所有等形式;
    3、契约具有优先性,因为国家对夫妻财产的约定,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
    4、夫妻双方约定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离婚后宅基地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可以直接进行分配。但是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得房屋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继续使用该宅基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夫妻双方对于宅基地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 法律分析:离婚后宅基地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可以直接进行分配。但是其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的房屋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继续使用该宅基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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