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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判断是否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刑事辩护 2024-01-01 09: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要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限为司法工作人员,即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客体上侵犯了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客观方面实施了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或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致使当事人或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满足以下条件会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过失。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界定:
    1、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行为;
    3、客体是侵犯了司法程序以及司法活动;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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