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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拿错药什么责任

消费者维权 2024-01-03 15: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药店店员卖错药的具体情况有以下:
    1、营业员是否需要赔偿要看他是否有过错,如果他没有过错,则不需要赔偿;
    2、如果是因为营业员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3、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药店店员卖错药可能的责任有哪些
    药店店员卖错药可能的责任有以下:
    1、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等;
    2、行政责任,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等;
    3、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国家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
    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对所属零售企业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 药店给拿错药具体需要进行相关的医疗损害鉴定的。如果由于药店拿错药没有对患者造成危害,或对患者病情造成影响,根据情形决定是否由科室出面向患者道歉,并征得患者的谅解。如果拿错药已经对患者造成危害或对患者病情造成影响,药房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患者需要举证证明是药店将药拿错的,所以万事一定要留存证据,这样才能在官司上立足。
    如果拿错药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可以到执法部门对药店进行起诉,但同时必须保留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十八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法律分析:具体需要进行相关的医疗损害鉴定的。如果没有对患者造成危害或对患者病情造成影响,根据情形决定是否由科室出面向患者道歉,并征得患者的谅解。
    如果已经对患者造成危害或对患者病情造成影响,药房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评价,对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注销药品注册证书。但是患者需要举证证明是药店将药拿错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应当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应当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应当标明产地。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
    第八十三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已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定期开展上市后评价。
    必要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上市后评价或者直接组织开展上市后评价。
    经评价,对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已被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
    已被注销药品注册证书、超过有效期等的药品,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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