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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刑事辩护 2024-01-05 14: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定罪标准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定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定罪标准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定罪标准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本罪的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三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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