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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参加网络游戏或网络赌博导致工资卡被异地公安冻结,怎么处理啊?冻结时间有点长。谢谢你

网络诈骗 2024-01-05 18: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这种情况下造成的银行卡异地刑侦临时冻结三天,3天后不会自己解冻。具体如下:1、银行卡被异地冻结一般时间是6个月,通常是由于公安机关侦查等的需要,就将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冻结6个月;2、这是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个人想要申请解冻需要提交申诉书以及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无犯罪事实。当6个月到期以后,公关机关不继续冻结,则该卡片的冻结状态自动解除。3、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还可以延期三个月。只要案子没有结束,就一直会被冻结,如果案子结束了,冻结的银行卡6个月之内会解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一、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一、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一、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二、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三、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 网络上赌博外地公安冻结了银行卡要一个月内去协助调查,如果不去的话,你的银行卡将一直被冻结,拒绝协助调查的话,有可能会背负司法责任。扩展资料:一、银行卡被公安冻结了怎么处理1.公安局不可以直接冻结个人银行账户2.如因办案或司法需要,公安局需报请法院冻结涉案相关银行账户3.法院发函给银行方面,银行回复并签字,按规定冻结该账户4.一般冻结期限是六个月,根据需求可延期一次,一般延期为三到六个月5.如涉嫌违法等,可对账户进行永久冻结。6.配合公安调查,调查完成后,如无其他问题,账户会及时解冻。二、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第二百三十六条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每次续冻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继续冻结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冻结手续三、依照法律规定,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可以要求银行冻结账户。冻结最长期限6个月,逾期自动撤销冻结。根本没有什么解冻期,只要执法机关要求的冻结期限一到或者接到解冻通知,银行会立即解冻,不需要什么时间。银行冻结资金的原因只可能是接到了法院,检察院等执法机关的法律文书。银行无权自行冻结客户的账户二种是,原来要求冻结的执法机关将加盖有县级以上执法机关公章和负责人签字的《解除冻结通知书》递交银行,银行收到后会立即解冻。
  • 工资卡因网络赌博被异地公安单项冻结,可以再办一张工资卡。以建设银行为例,挂失时要提供身份证件、拟挂失账户的户名、存款种类,填写“挂失申请书”一式三联,并尽可能详细的提供拟挂失账户的账户余额、开户机构、开户时间、住址、预留电话、近期存取款发生日期及金额等存款账户信息。银行经办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资料,经查询存款确未被支取、未冻结止付,即可受理挂失申请,挂失生效。银行卡挂失补办流程:1、用户银行卡丢失首先拨打银行服务电话进行口头挂失;2、用户在五天内持身份证到银行营业厅办理正式挂失;3、根据银行卡挂失规定,银行卡挂失补办要7天;4、七天后用户携带身份可以去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补卡。法律依据:《银行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开业3年以上,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经营状况良好;(三)已就该项业务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四)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相应的管理机构;(五)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六)发行外币卡还须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水平;(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开办银行卡业务,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论证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市场预测;(二)银行卡章程或管理办法、卡样设计草案;(三)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四)由中国人民银行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的测试报告;(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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