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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前对象谈恋爱期间,我发现他已婚了,现在己经分手两年多了,他得知我结婚了,让我归还恋爱期间的花费,我不愿意归还,他在社交平台上发我的照片侮辱我,还给我的亲戚发私信,我有权不归还吗

婚外情 2024-01-06 01: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恋爱期间赠与的财产一般情形下是不需要返还的。法律规定,若是属于彩礼的,则属于附义务的赠与,没有结婚时应当返还给对方。若是对方不返还的,可以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财产赠与,分手后赠与方是可以主张返还的。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这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财物赠与属于特殊的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这种赠与,并不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心,真的要转移所有权,其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
    而这种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可以要求返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 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分手时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要回的,但是如果该赠与的财产怒视与表达爱意的情形或者是已结婚为前提而实施的赠与行为的,在其分手之后可以要回。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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