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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多少钱

离婚赔偿 2024-01-06 08: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诉讼离婚精神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并无明确规定,但可以根据以下因素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依据:
  • 法律规定的离婚赔偿金的计算是: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至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到五千元。具体标准各地区不同,根据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进行确定,物质损害赔偿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离婚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范围包括精神痛苦的赔偿及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精神痛苦是指受害人受到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非财产损害。而精神利益损害主要指由精神利益受损所引起的直接财产损失。
    直接的财产损失包括配偶的人格权和身份权被侵害以后,身体健康相应地受影响或伤害,因恢复被侵害的权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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