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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取财产损失鉴定费?

财产损害赔偿 2024-01-07 08: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财产案件司法鉴定费用收费如下:在诉讼标的额和鉴定标的额中取较小值,如果这个数不超过10万的,则按照《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如果超过10万但不超过50万的,按照这个较小值的1%进行收费;如果超过50万但不超过100万的,按照这个较小值的0.8%进行收费。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 法律分析:财产损失鉴证收费标准根据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执行。1.损伤程度鉴定例300700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300元。2.伤残程度评定例700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3.伤病关系鉴定例1000同上。4.诈病、诈伤鉴定例1500同上。5.医疗纠纷鉴定例4300同上。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 就财产损害赔偿进行司法鉴定的,鉴定费用承担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并且在委托书中载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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