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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请假3天,社会保障全部扣除,这合法吗?

社会保险 2024-01-07 08:3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公司规定请假超过三天,员工需要自行缴纳社保,这样的规定是不合法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一定比例缴纳。我们参加工作公司需要为每一位员工购买社保和其他保险,员工在没有离职之前公司都应该为员工购买保障服务。并且我们的劳动关系是受到法律的保护,国家为每个公民建立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就是在为公民提供保障,对于这家公司的做法自然是违法法律规定。一、公司请假超过三天自行缴纳社保是否合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在用工三十日之内应该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障服务,未办理社会保障服务的用人单位应该让办事机构代缴纳员工社保。如用人单位没有及时支付员工的社保,那么行政单位会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所以说这家公司这样的规定是不合法的规定。二、如公司让员工签订自愿放弃协议书是否有效因为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是建立劳动关系的,那么用人单位就应该向职工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服务,如购买保险,购买五险一金等责任,并且应该主动缴纳社保,那么让员工去签订自愿放弃协议书自然也是无效的,并且这样的规定也会干扰员工的正常工作,那么对于员工说自己的保障就得到了侵犯。三、员工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入职时我们会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协议,那么在这些协议中就会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怎么去做,以及员工受到的保障有什么,那么我们在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失就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机构划分责任,提供相关的证据让这些机构进行处理。我们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 公司规定请假超过3天社会保险费用自行缴纳的,该规定不合法并且无效,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一定比例缴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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