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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曾用名没有使用,想删掉好删掉吗

其他 2024-01-07 09:2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一般曾用名是不可以删掉的,不过在更换户口本时,申请时不填写,或者让工作人员不打印上去。曾用名对个人来说,在读书和工作期间曾经使用过的名字。中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薄上登载的曾用名项目和户口迁移证上登载的别名项目均应填写为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凡公民申请增加曾用名的,须由公民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理由充分。理由充分是指申请人能提供曾经使用过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证明材料,如职工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经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名字。
    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申请、还有增加曾用名的依据或当地派出所的证明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正常规定曾用名不可能删除,如果以前有一部分档案是使用的曾用名,那就是不能删除,如果删除就是档案缺失,以后连退休都不能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户口想改曾用名的条件有哪些
  • 法律分析:可以申请删除。但能不能删除就由法院审查后再处理。
    如果您的情况符合不应当公示的情形时,您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法官,要求其不予公示;如果属于应当公示的判决,您可以申请法院将您的身份信息、住址删除。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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