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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海加盟了一家小吃餐饮公司,当时交了一万块钱意向金,当时说是交意向金,因为当时没有注意,但是合同上写了是定金,收据也写的是定金。请问我这个钱还能要回来吗?

连锁加盟合同 2024-01-09 06: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看具体情况定。如果意向金具有定金的性质,给付意向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无权要求返还。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则该意向金不具有定金性质,给付方可以随时要求退还,不退还的话可以去法院起诉维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 法律分析:看具体情况定。如果意向金具有定金的性质,给付意向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无权要求返还。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则该意向金不具有定金性质,给付方可以随时要求退还,不退还的话可以去法院起诉维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 看具体情况定。如果意向金具有定金的性质,给付意向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无权要求返还。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则该意向金不具有定金性质,给付方可以随时要求退还,不退还的话可以去法院起诉维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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