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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趾骨折能定伤残吗?

工伤索赔 2024-01-09 11: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脚趾骨折最低也是十级工伤,也有可能是9级。身体各部位骨折,恢复后无功能性障碍的,能够评定为十级伤残,这是明文规定。十级工伤的待遇如下:首要医药费全部报销,其次住院期间一切的薪酬正常发放,这是最基本的,医药费人社局出,薪酬单位出。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身体各部位骨折,康复后无功能性障碍的,可以评定为十级伤残,这是明文规定。可申请工伤认定,然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索赔的赔偿。法律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规定:身体各部位骨折,康复后无功能性障碍的,可以评定为十级伤残,这是明文规定。

  • 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构成10级伤残。所以一个脚趾骨折应该是无法定残的。至少要多个脚趾骨折甚至脚趾末节缺失。
    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5.10 十级
      
    5.
    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
    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
    5.
    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II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
    0.5,另一眼矫正视力≥
    0.8;
      16)双眼矫正视力≤
    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II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铬鼻病(无症状者);
      30)嗅觉丧失;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5)鼻中隔穿孔;
      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乳腺修补术后;
      40)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慢性轻度磷中毒;
      42)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减压性骨坏死I期;
      45)一度牙酸蚀病;
      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 法律分析:手指骨折是否为轻伤依具体情况而定。可以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如鉴定能够评上等级的,还可以得到残疾赔偿金、精神赔偿金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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