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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离婚了想再婚,但是有一套房子要留给女儿,请问该怎么办

离婚房产分割 2024-01-10 10: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再婚夫妻房产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分割:
    1、如果说是再婚的一方父母婚后赠与给一方,并且明确表示只给一方所有的,婚后该房产属于一方个人所有,不分割;
    2、属于共同房产的协商分割优先;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再婚后分割夫妻共同房产的办法:由再婚夫妻双方协商分割,但是如果说是再婚的一方父母婚后赠与给一方,并且明确表示只给一方所有的,婚后该房产属于一方个人所有,不分割。属于共同房产的如果协商分割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从法律角度看,享有房屋居住权的一方再婚后仍可居住。但在现实生活中,再婚的一方虽然有居住权,但只能住在前夫/妻家。再婚的一方应该和现在的配偶住在一起。如果你再住在前夫/妻子家,从道德的角度来说是很尴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规定占有和使用他人的房屋,以满足居住需要。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应当消灭居住权。消除居住权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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