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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个人所得税怎么算?

个人税收筹划 2024-01-13 15: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标准: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个体户的经营所得税计算公方法如下: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业主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
    3、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4、生产经营期间借款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准予扣除;
    5、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乘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6、要区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与取得的其他方面所得的划分;
    7、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8、个体工商户王某在生产经营的同时著书取得的稿酬所得,应按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独资合伙企业经营者、取得其他经营执照的个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过渡期间,查账方式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月预缴税额的计算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利润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投资者减除费用。
    其中投资者减除费用=税法修改前实际经营月份数×3500税法修改后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税延养老保险等其他扣除费用;
    月度预缴税额=税法修改前的经营期应预缴税额税法修改后的经营期应预缴税额-本年已预缴税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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