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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交通事故赔偿 2024-01-14 16: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赔偿的损失通常包括:
    1、财物损害的赔偿,如交通工具、设施或者其他一些物品的毁损、灭失;
    2、人身伤害的赔偿,包括由人身损害引起的实际财产损失,如抢医疗、护理、因事故伤害造成劳动收入的减少等;
    3、精神损害的赔偿。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 交通事故赔偿的范围应这样认定:
    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3、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4、其他费用。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赔偿的损失通常包括:
    1、财物损害的赔偿,如交通工具、设施或者其他一些物品的毁损、灭失;
    2、人身伤害的赔偿,包括由人身损害引起的实际财产损失,如抢医疗、护理、因事故伤害造成劳动收入的减少等;
    3、精神损害的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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