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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丈夫分居但没有离婚手续的丈夫贷款买车妻子是否需要偿还贷款?

婚姻债务 2024-01-16 08: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夫妻分居后的贷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特殊情况除外。分居期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在婚内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担了贷款,那么这贷款应视为是共同债务,离婚后双方共同承担。如果该贷款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那么由借贷人自行偿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gt;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 夫妻分居后,如果该贷款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那么应认为是夫妻的个人债务,由借贷人自行偿还。如果该贷款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者是出于夫妻共同意思所负,那么应视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gt;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 分居与还贷之间并无关系,分居后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贷款,仍然需要由夫妻共同偿还;而属于个人债务的,则由欠下贷款的一方偿还。共同债务,不得以分居对抗债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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