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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了还能协商解决吗?

行政处罚 2024-01-17 10: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是可以和解的。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与当事人对履行标的达成分阶段履行的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 强制执行流程是这样的:
    1、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2、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3、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 强制执行法律规定有: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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