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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有权利查账吗

其他 2024-01-19 15: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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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计局有权利查账的。法律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根据法律规定,统计局有权利查账。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法律分析:有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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