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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员有什么规定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4-01-24 12: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裁员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公司裁员的规定如下:
    1、企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裁员,以维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2、从裁员的相关程序来看,作为用人单位,裁员前应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接受员工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裁员时,应当保留与企业建立劳动合同时间最长的员工,或者家庭特殊情况下就业困难的员工;
    3、用人单位裁员后,公司需要在半年内增加员工的,应优先考虑被公司裁员的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整顿期间濒临破产或者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员。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的,应当优先录用裁减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 裁员的注意事项: 
    1、是否属于可以被裁员的范围。 
    2、公司应提前30日通知被裁员工,如果不提前通知,就要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以替代提前通知期。 
    3、有被原单位优先录用的权利。 
    4、依法获得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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