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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应有什么证件

房屋买卖 2024-01-25 06: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买卖应有以下证件:双方身份证件、户口本、婚姻证明、房屋权属证书、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屋平面图、房屋核档证明、房产完税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 1、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卖方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3)出卖共有房屋,卖方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
    (4)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
    (5)单位购买私房的,买方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批准买房的批准文件;
    (6)公证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房屋蓝图、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屋的估价报告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 房屋买卖所需材料包括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相关产权证、房屋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双方婚姻状况的证明。如果房屋处于出租或共有状态,卖方不仅要提供上述证明,还要提供承租人和共有人放弃购买的书面材料。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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