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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先付利息的规定有什么

债务追讨 2024-01-28 17: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借款中应当先支付本金,后支付利息,也可以一并还。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规定,并未对先支付借款本金还是利息做出强制性规定,但依据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以及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的规定来看,法律更倾向于支持债务人还款时先支付本金,后归还利息。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 钱未借到先扣利息,借款数额应以实际交付的借款数确定为本金。预先支付利息实质上属于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使借款方实际取得的借款低于约定数额,损害了借款方的利益。利息实质上应是借款人因实际使用贷款人的资金而在双方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 钱未借到先扣利息,借款数额应以实际交付的借款数确定为本金。预先支付利息实质上属于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使借款方实际取得的借款低于约定数额,损害了借款方的利益。利息实质上应是借款人因实际使用贷款人的资金而在双方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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