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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健康证检查项目

其他 2024-02-02 19: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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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健康证需要检查下列项目:身高、体重、血压、听力、视力、心肺听诊等常规性项目;和肝功能一项(ALT)、大便培养、胸部透视等特别项目,来检查申请人是否患有痢疾、伤寒、活动期肺结核等疾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 办理健康证要检查的项目有:
    1.病毒性肝炎;
    2.疟疾;
    3.伤寒;
    4.活动性肺结核;
    5.皮肤病;
    6.内外科常规;
    7.X光胸透;
    8.其他。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 办理健康证要检查下列项目:内外科常规、X光胸透、粪便细菌学培养(某些地区无此项)、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皮肤病等。如果查出患有痢疾、伤寒、活动期肺结核、皮肤病(传染性)和其他有传染性的疾病,则不得从事理发美容、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公共浴室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需治愈后方可工作。法律依据:办理健康证要检查下列项目:内外科常规、X光胸透、粪便细菌学培养(某些地区无此项)、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皮肤病等。如果查出患有痢疾、伤寒、活动期肺结核、皮肤病(传染性)和其他有传染性的疾病,则不得从事理发美容、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公共浴室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需治愈后方可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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