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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xx局带走盘问,最长不能超过多长时间

刑事拘留 2024-02-04 10:1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简易程序举证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

  •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难以证实以及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继续盘问的审批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一条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2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的人民警察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确有必要继续盘问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立即带回,并制作《当场盘问、检查笔录》、填写《继续盘问审批表》报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决定继续盘问12小时。对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将《继续盘问审批表》复印、传真或者通过计算机网络报所属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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