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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标签方面的

消费者维权 2024-02-06 08: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现制现售食品标签标准是什么
    1、现制现售食品标签标准如下:
    (1)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2)标签上的内容,必须清楚、简单、醒目,文字、符号要清晰、规范,图形绘图设计要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要采用对比色;
    (3)食品名称必须在整个标签最为醒目,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应排在同一视野内的显著位置;
    (4)食品标签所用文字必须是合乎规范的汉字,不得出现已经被简化的繁体字、被淘汰的异体字、不规范的简化字和错别字。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现制现售食品包括哪些
    现制现售食品包括以下内容:
    1、饮料;
    2、冷冻饮品及果蔬;
    3、焙烤食品;
    4、肉制品;
    5、坚果和籽类;
    6、糖果;
    7、巧克力制品。
  • 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也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此外,根据规定,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 [1] 食品标签是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法律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 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 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也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此外,根据规定,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 [1] 食品标签是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法律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 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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