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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养殖蟾蜍,需要办什么手续

土地纠纷 2024-02-08 13: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蟾蜍养殖证和营业执照怎么办理
    1、蟾蜍,可谓全身是宝,其自然蜕下的角质衣膜—蟾衣;其耳后腺和皮肤腺分泌的白色浆液制成的蟾酥;其去除内脏的干燥全体—干蟾;以及蟾皮、蟾头、蟾舌、蟾胆、蟾肝等均为我国传统而名贵的中药材。
    2、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
    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蟾蜍养殖证和营业执照怎么办理
    先到当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上交发票,税务登记证等,他人办理,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带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当地工商所填个表格,办理注销手续就行。
    营业执照注销大致程序如下:
    先要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然后向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税务会对公司进行清查后,出具允许注销意见书,这时就可以到工商局去申请公司注销,工商局会要求公司在公开媒体出具清算公告,在规定时限内,无其他单位对注销提出意见,工商局会给你办理注销手续的。
    具体步骤:
    1,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3,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
    4,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它会收回营业执照。
    注意工商注销前要先在媒体上公示三次注销公告,报样要给工商局的。你单位没有生产经营,这种情况,最好到单位注册工商局去一趟,详细咨询需要提交的资料;最好在准备注销个体户的时候,需要先到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咨询清楚注销相关事宜,如材料、流程等。
    营业执照是公司正常经营的先决条件,公司停止经营时必须注销营业执照,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的过程中,可以咨询当地相关的工商税务机关,他们会提供比较实用的建议,有的还可以提供代理服务。

  • 1.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养殖证申请表;
    (2)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3.公示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
    (1)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
    (2)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3)无权属争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三)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六)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 法律分析:
    1.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养殖证申请表;
    (2)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3.公示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
    (1)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
    (2)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3)无权属争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三)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六)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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