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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放的营养包乱发的人怎么投诉?

消费者维权 2024-02-24 06: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投诉应当采取书信、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投诉人签字或者捺印。投诉人应当如实投诉,对其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 法律分析: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三)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四)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五)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六)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七)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八)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法律依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三)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四)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五)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六)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七)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八)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 全国统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电话是:12331。如果是外地拨打投诉、举报电话,则要加拨打区号。除电话外,单位、个人可通过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监管部门反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以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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