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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如果有人用我营业执照上的名字做门,也就是商店的名字,是侵权吗?我应该如何保护我的权利?

侵权赔偿 2024-02-26 08: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办理营业执照时使用别人的名字进行登记,这样,店铺和店铺内的财产虽然在本质上是由实际经营人占有,但从善意第三人来看,店铺和店铺内的财产则属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人或者经营者的。如果该法人或者经营者对他人负有债务未及时清偿的,债权人是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店铺和店铺内的财产的。另外,根据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规定,如果实际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消费者是可以向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要求赔偿的,所以,在办理营业执照时还是应该用自己的名字办理。
  • 法律分析:营业执照的名字不是随便起的,必须先域名注册,经审核后才可以使用。不能使用名牌商标名称,不能使用国字头或中字头的名称,不能随意使用地名或名人的名字等等。店铺和店铺内的财产虽然在本质上是由实际经营人占有,店铺和店铺内的财产则属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人或者经营者的。如果该法人或者经营者对他人负有债务未及时清偿的,债权人是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店铺和店铺内的财产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 不论什么样的行为,只要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都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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