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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病人55岁。上周三,他在天津环湖医院做了脑瘤切除术。手术后,他一直在ICU。昨天有水肿。今天早上,人们做不到。医院实施了呼吸机抢救,但说病人活不下去。我只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是医疗事故吗?

医疗事故纠纷 2024-03-01 06: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的条件如下: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者认可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卫生技术人员。因为诊断、治疗和护理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3、必须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4、对患者造成伤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确的损害后果;5、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发生多因一果,必须具体分析各自的原因和作用。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第二十三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 医疗事故主要有以下除外情形:1、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2、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3、由于患者病情异常而发生医疗意外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 医疗事故主要有以下除外情形:1、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2、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3、由于患者病情异常而发生医疗意外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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