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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终结后债权人还能主张债权,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企业法律顾问 2024-03-07 04: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可以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不可以提起新的诉讼,债权人申报债权的,需要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以及有无财产担保,并且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 破产债权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是破产宣告之前成立的债权,是不享有优先受偿的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是非依破产程序不得行使的债权。债权人要申报债权的,应当在法院确定的期间内申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法律分析:破产企业依法清算,破产程序裁定终结后,如果发现破产企业还有可供执行的,债权可以在2年内向法院申请追加分配,追讨债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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