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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有一个代位求偿条件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保险赔偿 2024-03-07 13: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车险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1、车险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如下:
    (1)事故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2)投保了车损险;
    (3)事故责任明确,有第三责任方,且被保险人未放弃索赔权。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是什么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大致有三种观点:
    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
    2、赔偿请求权说。
    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
    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
  • 法律分析:车险代位求偿的要求如下:
    1、事故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2、投保了车损险;
    3、事故责任明确,有第三责任方,且被保险人未放弃索赔权。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1、车险有代位求偿权,但是享有此项权利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车险代位追偿的前提条件
    (1)事故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2)投保了车损险;
    (3)事故责任明确,有第三责任方,且被保险人未放弃索赔权。
    2、法律依据:《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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