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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的原件

刑事辩护 2024-03-09 01: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 法律分析: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 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要求如下:
    1、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标准。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一般情况下使用者经常使用的正常的计算机系统生成和存储的电子证据、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当事人之间经长期业务往来所形成的电子合同等电子证据可以认定为真实可靠;
    2、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标准。
    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实质性意义;
    3、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标准。证据的提供、收集、调查和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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