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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能否设立抵押,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抵押担保 2024-03-09 11: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建工程能设立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的标的物应当是在建工程的已完工部分,未建部分不能设立抵押,抵押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需要一并办理抵押登记。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 在建工程抵押会面临的风险有:在建工程建设行为合法性;建设行为前有无遗留问题或纠纷;在建工程抵押前是否存在处置行为;在建工程抵押不能对抗建设工程款的优先权;在建工程抵押不能对抗支付大部分款的消费者;注意在建工程抵押权利行使需要二次抵押登记;注意房地产政策变化对在建工程抵押权利实现的影响。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在建工程抵押会面临的风险:在建工程建设行为合法性;建设行为前有无遗留问题或纠纷;在建工程抵押前是否存在处置行为;在建工程抵押不能对抗建设工程款的优先权;在建工程抵押不能对抗支付大部分款的消费者;注意在建工程抵押权利行使需要二次抵押登记;注意房地产政策变化对在建工程抵押权利实现的影响。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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