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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有什么重要性,有哪些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 2024-03-09 13: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有: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2、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对此,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
    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指政务公开。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
    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政府事务公开,而且,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包括:政府责任原则、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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