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时无过错责任是什么

消费者维权 2024-03-09 17: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产品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主要区别有产品侵权责任仅以合同为一般前提;产品质量纠纷必须发生在合同领域。确定产品侵权责任,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因此责任构成不需要具备过错要件,产品质量纠纷是合同责任,构成违约责任,必须具备主观过错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承担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但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如果对产品质量作出虚假承诺、保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责任主体特殊情形下不再局限于生产者和销售者。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产品质量法》第八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承担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但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如果对产品质量作出虚假承诺、保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责任主体特殊情形下不再局限于生产者和销售者。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产品质量法》第八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东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