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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如何处理?

行政复议 2024-03-09 19: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行政复议机构对案件进行审理时,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的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出现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 行政复议一般情况是不开庭审理的,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方法。但特殊情况除外,若申请人提出请求或行政复议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但也仅限于调查与听取意见,一般是不存在开庭审理这种形式的。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 行政复议一般情况是不开庭审理的,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方法。但特殊情况除外,若申请人提出请求或行政复议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但也仅限于调查与听取意见,一般是不存在开庭审理这种形式的。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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