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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和工资有什么不同,有哪些规定

讨薪 2024-03-09 19: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务费是属于劳务活动进行计算的,而且范围通常措日常生活服务、城市公用、文化、艺术、教育、卫生、保健、旅游等,这类活动是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服务性劳务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使用价值的活动,其基本特征是非生产性的,劳务本身并不创造社会总产品和国民收入。而劳动费的本质并不属于工资,其工资的计算原则上是与劳动工作工资不一样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劳务费和工资的区别有,劳务费可以是订立中介合同、承揽合同等获得的报酬,而工资只能是订立劳动合同而获得的报酬。工资反映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而劳务费反映的只是劳务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劳务费是指个人从事各种劳务所获得的报酬,劳务费与工薪资金的区别在于:劳务费是个人独立从事自由职业所取得的报酬,工资属于非独立的个人劳务所得。比如行为人在公司或者相关事业单位机关中任职,而所取得的报酬就属于工资而不是劳务费。
    劳务费一定是在非雇佣的各种劳务中所取得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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