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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状撒谎后果是什么呢,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诈骗 2024-03-10 13: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原告起诉状撒谎后果
    1、原告在起诉状中撒谎的,人民法院可以给予当事人拘留。罚款等的处罚。如果原告的虚假诉讼行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将构成虚假诉讼罪,将受到刑事处罚,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离婚案件原告缺席的法律后果
    原告如果确实有不能到庭的事由,在接到人民法院的传票后,应当及早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不能到庭的理由正当,确实不能到庭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并及时将延期审理的情况通知被告。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理由不正当,可以决定不延期审理,并通知原告。原告接到不延期审理的通知后,应当按时出庭。
    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视为放弃自身的诉讼请求,也是一种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如果被告提出反诉,为了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 原告起诉状撒谎违法。原告在起诉状中捏造虚假事实提起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符合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属于刑法调整范畴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会以无期徒刑的刑罚进行惩戒。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涉嫌虚假诉讼罪,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涉嫌虚假诉讼罪,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涉嫌虚假诉讼罪,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原告起诉状撒谎,被告应诉时可以在答辩状中予以反驳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也可以在立案后法院开庭审理时反驳,法庭辩论会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进行发言。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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