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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商标未使用还需要赔偿吗?

其他 2024-03-10 17: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商标侵权是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来进行赔偿的,若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按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 1、商标侵权未投入使用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2、根据我国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使用他人“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如果商标权人未能举证其注册商标在此前三年内已实际使用的证据,则对该类案件法院只会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但不会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商标侵权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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