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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对法院的撤诉裁定还能再次提起诉讼吗?

行政纠纷 2024-03-21 16:2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行政诉讼中对法院的撤诉裁定还能再次提起诉讼。原告主动撤诉或者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予受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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