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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吗,都有哪些法律依据

合同审查 2024-04-02 20: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 要看权利人是否追认
  • 根据法律规定,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需要进一步确定效力。一方权利人有权在另一方行使撤销权前行使追认权,使效力待定的合同变为确定有效的合同;有撤销权的一方也可以在对方作出追认权前行使撤销权,确认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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