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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业主同意,物业管理公司未发布公告,擅自更换业主单位大楼大门合理吗?违反物权法的规定是什么?应该反映在哪个部门,谢谢。

业主维权 2024-06-05 07: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所在小区有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可以向业主大会反映,由业主大会出面与物业进行协商或决定是否需要更换物业公司。
  • 1、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经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2、更换物业公司。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让业主满意,则业主可以更换物业公司。
  • 业主权益被侵害的,维权方式有:1、对于有关小区规划、房产证的办理、房屋质量等出现的问题,业主可以向当地政府的建设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质量监督部门反映。2、对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对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提起民事上的违约或侵权之诉。4、提交仲裁机关仲裁。5、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6、更换物业公司。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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