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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应当由何方行使?

婚姻债务 2024-06-06 09: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一般由债务人行使。根据《民法典》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债务人可在多项标的中选一项履行。若享有选择权方在约定期限内未作选择,经催告后仍未选择,选择权将转移至对方。
  •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一般由债务人行使,但也可通过约定转移。处理方式包括债务人自行选择履行标的、债权人催告后选择权转移等。具体选择哪种方式应基于合同约定、交易习惯及双方协商情况。
  • 选择权一般由债务人行使。操作包括:1. 债务人按约定在多项标的中选一项履行。2. 若债务人未作选择,债权人可催告,合理期限后选择权转移至债权人。3. 标的确定后,除非对方同意,不得变更。不能履行的标的,若由对方造成,选择权仍可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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